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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等于增值税免税吗

2017-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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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税种核算时,会碰到:零税率、免税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往往容易混淆,从而在税务处理时出现错误。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它们,让大家以后处理税务时不再发愁!

  要点解析

  一

  概念

  1、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零税率产品目前是增值税税种中最优惠的概念。零税率不仅仅是指销售环节免税,而且进货环节包含的进项税还给与退回。这个概念基本上就是指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和服务时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而且,只有一般纳税人企业才能充分享受零税率的福利。

  2、增值税免税

  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享受免税的产品或服务,开具发票时,税率栏次选择零。此类收入做会计分录时,无需计提增值税。

  二

  区别点

  1、适用范围

  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2、计税

  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增值税免税政策仅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其他各环节税款则不能免除,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核算

  零税率:实行零税率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涉及进项税额的退还。同时,销售零税率的货物,其销售额计入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为0。因此,零税率货物进项税额需要进行核算,销项税额不需要进行核算。

  免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会计核算中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货物的成本。销售免税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收入计入销售收入,不计算销项税额。因此,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都不需进行核算。

  4、 管理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免征增值税属于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

  相同点

  1、都要申报。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2、都不用纳税。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3、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四

  加点料

  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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