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一般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将货物(包括自产产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二是相应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不过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对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号做出补充规定:上述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下面我们通过不同案例来具体分析涉及各种视同销售情况的纳税申报处理:
例一:
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或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率17%)
借:销售费用 97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7(100*17%)
2.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时,在不超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况下,企业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117万元。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行为净调整额为0。
例二:
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社会团体,也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率17%)
借:营业外支出 97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7(100*17%)
2.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捐赠。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捐赠时,由于企业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社会团体,也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97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97万元。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117万元(20+97)。
例三:
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拓展客户的业务招待行为。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率17%)
借:管理费用 97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7(100*17%)
2.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时,只能按发生的额的60%扣除,该产品公允价值为117万元,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前提下只能扣70.2万元(117*60%)。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26.8万元进行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3列“调增金额”26.8万元。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46.8万元(20+26.8)。
例四:
某企业将外购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外购成本80万元,价税合计93.6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00万元。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率17%)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93.6万元
(2)使用时:
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3.6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 93.6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 93.6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万元
2.税务处理
企业将外购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购入时的价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购入价格计量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93.6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93.6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将以购入价格计量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在不超过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况下,企业对外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93.6万元。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3.6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无差异,无需纳税调增。
因此企业将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0万元。
对于其他视同销售情况,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利润分配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仅涉及单个行为即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的税务处理,在此不再赘述。